無論您是提出申訴的一方,還是被申訴的一方,程序走對,權利才站得住。
晴晞以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委員的實務經驗,陪您走完每一步。
| 場域與適用法律 | 向誰提出 | 期限重點 |
|---|---|---|
| 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 | 受僱者或求職者原則上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處理結果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 32 條之 1)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自知悉起 2 年內、自行為終了起 5 年內;權勢性騷擾放寬為 3 年、7 年 |
|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 | 校園性別事件(一方為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且他方為學生)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時,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第 31 條) | 法未明文申請期限;學校應於接獲申請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第 32 條) |
| 一般場域性騷擾防治法 | 職場與校園以外(如大眾運輸、街頭、社交場合)向行為人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行為人不明或無所屬時,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第 14 條) | 知悉後 2 年內提出;自事件發生逾 5 年不得提出;權勢性騷擾放寬為 3 年、7 年 |
事件發生時未成年的被害人,得於成年後 3 年內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均有明文)。同一事件可能兼具僱傭、師生等多重關係,期限的起算也涉及「知悉」與「行為終了」的認定。不確定時先諮詢,不要自行認定已經逾期而放棄。條文內容以現行法規為準。
透過官方 LINE 說明您遇到的情況,由律師與您確認下一步;諮詢內容由律師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