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性騷擾防治

無論您是提出申訴的一方,還是被申訴的一方,程序走對,權利才站得住。
晴晞以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委員的實務經驗,陪您走完每一步。

審議會委員桃園市、宜蘭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現任外聘委員
勞動部人才庫職場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
衛福部人才庫性騷擾案件調查專業人才庫成員
調查實務經驗初審報告與重行調查報告主筆經驗

完整委員職務與講座紀錄

Which Law Applies

你的情況適用哪一部法?

場域與適用法律向誰提出期限重點
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 受僱者或求職者原則上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處理結果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 32 條之 1)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自知悉起 2 年內、自行為終了起 5 年內;權勢性騷擾放寬為 3 年、7 年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別事件(一方為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且他方為學生)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時,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第 31 條) 法未明文申請期限;學校應於接獲申請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第 32 條)
一般場域性騷擾防治法 職場與校園以外(如大眾運輸、街頭、社交場合)向行為人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行為人不明或無所屬時,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第 14 條) 知悉後 2 年內提出;自事件發生逾 5 年不得提出;權勢性騷擾放寬為 3 年、7 年

事件發生時未成年的被害人,得於成年後 3 年內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均有明文)。同一事件可能兼具僱傭、師生等多重關係,期限的起算也涉及「知悉」與「行為終了」的認定。不確定時先諮詢,不要自行認定已經逾期而放棄。條文內容以現行法規為準。

How We Help

我們協助的五件事

01
申訴人申訴準備
事件時序整理與證據盤點(訊息紀錄、證人、就醫或諮商紀錄),以及申訴書撰擬與陳述準備。第一次陳述就把事實說清楚、說完整,是整個程序最重要的一步。
02
申訴程序諮詢
判斷適用哪一部法、向誰提出、期限是否還在;說明程序怎麼走、可能的結果與時程。在行動之前看清全局,再決定要不要走、怎麼走。
03
調查程序陪同
警局申訴、公司內部調查與主管機關調查程序,均可委任律師陪同出席。訪談前先做準備與模擬,協助您完整行使陳述意見等程序權利,避免臨場慌亂讓陳述失真;職場霸凌事件的調查程序亦適用。
04
被申訴人答辯協助
被申訴不等於成立。針對申訴內容整理答辯方向與有利事證,陪同接受訪談;調查程序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認定結果與後續民刑事責任。
05
相關訴訟與後續救濟
跟蹤騷擾保護令、性影像案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以及對調查或裁處結果不服的救濟程序,一條線接到底。
Common Questions

當事人常見問題

提出申訴後,對方和其他人會知道是我嗎?
受理單位與調查人員對申訴內容負有保密義務,知悉範圍以處理必要為原則;但調查程序須通知被申訴人陳述意見,完全匿名難以進行。若您擔心曝光後的處境,可以先透過諮詢評估不同處理方式的利弊,再決定是否申訴、何時申訴。
事情已經過了一段時間,還來得及嗎?
三部法律的期限不同(見上表),起算點涉及「知悉」與「行為終了」的認定,權勢性騷擾與未成年被害人另有放寬規定。不要自行認定逾期而放棄;帶著時間軸來,讓律師幫您算。
我手上沒有直接證據,還能申訴嗎?
可以。性騷擾常發生在無人在場的情境,實務上本來就少有直接證據。對話紀錄、事發後告訴親友的訊息、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事發前後的異常互動,都可能成為佐證;陳述本身的具體性與一致性,也在判斷之列。
我被申訴了,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不要私下聯繫申訴人或四處打聽,這類舉動可能被評價為施壓,甚至是對申訴人的不利對待。保存所有相關資料,弄清楚程序節點與自己的權利,在訪談前把事實與依據整理清楚。答辯的品質,取決於準備。
機關的調查跟法院提告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申訴調查是行政程序,處理的是事件是否成立與機關端的處置;民事求償、刑事責任另循法院程序,三者可以並行、時效各自計算。先後順序與取捨,值得在一開始就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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