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平臺簡介
私ME申訴服務網(https://tw-ncii.win.org.tw/)為衛生福利部委託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建置及運作,專門受理成年被害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申訴。平臺透過通知網路平臺業者進行自律移除,協助被害人儘速下架相關內容,並提供後續法律及心理諮詢轉介。
申訴前,建議先自行保留網址、截圖等證據,以利後續申訴及報警程序。
二、申訴方式與所需資訊
被害人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訴:
- 線上申訴表單:填寫於平臺官網(https://tw-ncii.win.org.tw/)
- 電話專線:(02)2576-2016,服務時間為平日 9 時至 12 時、13 時至 18 時
申訴時須提供之資訊包括:姓名、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年齡、性別、申訴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散布者與被害人之關係、是否已報警或有社工介入、是否已向其他機構申訴或通知平臺業者處理、散布網址,以及具體申訴事由。
三、服務項目
- 簡易法律諮詢
- 證據保留教學
- 協助報警流程
- 下架移除機制
- 後續諮商轉介
四、現行刑事保護規定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總統公布刑法增訂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6,並自公布日施行,正式以刑罰規範性影像犯罪。主要條文如下: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經同意攝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攝錄,或意圖營利、散布、公然陳列而犯之者,均加重處罰。
刑法第 319 條之 2 第 1 項(強制攝錄):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散布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性影像係以強制方式攝錄,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再加重其刑。
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深偽性影像):意圖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9 條之 6(告訴乃論範圍):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經同意攝錄)及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散布)之罪,須告訴乃論;其餘各款(包含強制攝錄、意圖營利攝錄、深偽影像等)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同時,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 56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7 條第 2 項明定,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4 案件,準用本法關於保密、被害人保護及媒體報導限制等規定,被害人受到與性侵害被害人相同程度的程序保護。
五、給被害人的提醒
遭遇此類事件時,建議優先採取以下步驟:
- 立即截圖保存散布網址及相關頁面,作為報警及申訴之證據
- 向私ME申訴服務網提出申訴,請求協助通知平臺移除
- 前往警察機關報案,依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3 提出告訴
- 必要時尋求社工或心理諮商協助
此類案件被害人受有完整的法律程序保護,包括身分保密及媒體報導限制,無須擔憂個人資訊遭二次揭露。錯誤不在被害人,專業人員提供協助時不帶評斷,有需要請勇於求援。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個案情況請洽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