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經被人尾隨?被人放禮物在家門口?或被人在校門口等待,製造巧遇的機會嗎?
有一部法律你一定要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民國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3條,依第23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即於111年6月1日施行)。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本法立法目的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條第2項並規定,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遇到跟蹤騷擾,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依第4條第2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依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
依第12條第1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核發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並命其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及其他防止再為跟蹤騷擾之必要措施。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每次延長亦不超過2年(第13條)。
特別注意:若跟蹤騷擾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關係,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第5條第4項)。
依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亂傳訊息騷擾、亂送禮物、在人身後尾隨、每天問候不斷、在抽屜塞紙條或寫情書追求,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怖,不敢或害怕出門,都可能構成本法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
遭受跟蹤騷擾,建議儘早報案留存紀錄,請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若行為人收到告誡後仍不收斂,2年內再犯,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從法律層面為自己建立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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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