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損失算清楚,把糾紛走向解決。
從訴前評估、書狀攻防到強制執行,晴晞陪您用最合適的方式主張權利。
| 路徑 | 什麼情況走這條 | 重點 |
|---|---|---|
| 調解與協商成本最低 | 金額不大、想快速解決,或雙方關係仍要維持時;車禍等事件實務上也常先經調解 | 速度快、費用低;談不成再起訴,但請求權時效要先顧住,不能邊談邊過期 |
| 支付命令金錢債權 | 借款不還等金錢債權、事實與金額明確時 | 債務人得於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即得為執行名義(第 521 條) |
| 起訴與審理正式程序 | 爭執較大、對方否認,或需要法院認定責任與金額時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民法第 197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 15 年(第 125 條) |
| 強制執行判決之後 | 勝訴確定或取得執行名義,對方仍不履行時 | 得聲請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或存款;執行標的與順序的選擇,影響實際回收的效率 |
各類請求權的時效長短不一(如租金、利息另有較短時效),起算點的認定常是勝敗關鍵。行動之前先確認時效,不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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