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申訴受理、外部調查到制度健檢,晴晞以審議會委員與官方調查人才庫的實務經驗,協助企業與機關把程序走對。
| 規模 | 義務內容 |
|---|---|
| 全體雇主 | 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 |
| 30 人以上 |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2 條) |
| 100 人以上 | 處理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同準則第 13 條) |
外部專業人士得自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林郁倫律師為該資料庫登錄之調查專業人士。條文內容以現行法規為準(112 年修正、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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