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Defense

刑事辯護

從第一次應訊到最後一個審級,每個階段都有正確的走法。
晴晞從法院視角出發,陪您把每一步走對。

高等法院歷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出身,熟悉高等法院實務運作
裁判書草擬經驗協助法官草擬刑事判決書、裁定與偵查中羈押抗告裁定,歷練各類刑事案件
認事用法視角曾與承辦法官、庭長直接討論案件之認事用法,理解法院如何看案件
全階段承辦偵查陪訊、審判辯護到上訴救濟,並承辦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保護事件

完整委員職務與講座紀錄

Where Are You Now

案件走到哪一步了?

階段這個階段會發生什麼律師能做什麼
警詢與偵訊偵查 接受訊問前,依法應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自拘捕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第 93 條) 應訊前的權利說明與準備,全程陪同並確認筆錄記載與陳述一致;羈押審查程序到場辯護,爭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偵查終結起訴與否 檢察官視偵查結果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或不起訴。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第 256 條) 為被告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的空間;為告訴人評估處分內容、撰擬再議理由
審判第一審、第二審 案件進入法院,先於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與證據,再進入審理與辯論。重罪案件(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國民法官法第 5 條) 訂定答辯方向、聲請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量刑辯護與求情事證的準備
上訴與救濟判決之後 不服判決,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 20 日(第 349 條),逾期判決確定。上訴審著重指摘原判決的錯誤 檢視原判決認事用法有無違誤、撰擬上訴理由狀;確定後非常救濟途徑的評估

各階段期間與程序以現行法為準。個案有無強制辯護、能否易科罰金或緩刑,涉及罪名與程序細節,建議及早諮詢,不要等開庭前一天。

How We Help

我們協助的六件事

01
偵查陪訊與應訊準備
警詢、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前的權利說明與應訊準備,全程陪同並確認筆錄。偵查中的每一份筆錄,都會跟著案件走到最後。
02
羈押審查與救濟
羈押庭到場辯護,爭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羈押期間維持接見與訴訟準備不中斷。
03
審判程序辯護
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證據聲請,審理中的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含國民法官案件的審理應對與量刑辯護。
04
上訴與救濟
以裁判書草擬的歷練檢視原判決認事用法,撰擬上訴理由狀;第二審、第三審程序與確定後非常救濟途徑的評估。
05
告訴代理與被害人保護
協助被害人提出告訴、整理證據與時序、參與程序並主張權益;附帶民事訴訟的求償一併規劃。
06
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由少年法院(庭)依專門程序處理,重視保護與輔導而非單純處罰。擔任少年的輔佐人或辯護人,陪少年與家長把程序走完、把路走回來。
Common Questions

當事人常見問題

收到傳票或通知書,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自己的身分別(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關係人)、案由與應到時間。身分不同,權利與風險完全不同;出庭前把事件時序與資料整理好,拿不準就先諮詢再應訊,不要急著「去說清楚」。
警詢或偵訊時,可以保持緘默嗎?
可以。緘默權是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前依法必須告知。但要不要陳述、陳述到什麼程度,是個案的策略問題;陪偵律師的價值,就在確保筆錄上的每一句話都出於您的真意。
家人被帶走了,怎麼辦?
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若認有羈押必要,須自拘捕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第 93 條)。這段時間是辯護的關鍵窗口:儘速委任律師到場陪訊、在羈押庭辯護;若已羈押,透過律師接見維持聯繫與準備。
國民法官案件有什麼不同?
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法庭審理,且檢察官起訴時不得將卷證一併送交法院(國民法官法第 43 條),一切在法庭上用言詞攻防呈現。辯護的準備方式與傳統程序明顯不同,及早委任、及早準備尤其重要。
判決之後,還能做什麼?
不服判決,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 20 日(第 349 條),逾期判決就確定。上訴不是把一審重來一次,而是指摘原判決哪裡認事用法有誤;上訴理由的品質,決定第二審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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