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一次應訊到最後一個審級,每個階段都有正確的走法。
晴晞從法院視角出發,陪您把每一步走對。
| 階段 | 這個階段會發生什麼 | 律師能做什麼 |
|---|---|---|
| 警詢與偵訊偵查 | 接受訊問前,依法應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自拘捕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第 93 條) | 應訊前的權利說明與準備,全程陪同並確認筆錄記載與陳述一致;羈押審查程序到場辯護,爭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 偵查終結起訴與否 | 檢察官視偵查結果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或不起訴。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第 256 條) | 為被告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的空間;為告訴人評估處分內容、撰擬再議理由 |
| 審判第一審、第二審 | 案件進入法院,先於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與證據,再進入審理與辯論。重罪案件(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國民法官法第 5 條) | 訂定答辯方向、聲請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量刑辯護與求情事證的準備 |
| 上訴與救濟判決之後 | 不服判決,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 20 日(第 349 條),逾期判決確定。上訴審著重指摘原判決的錯誤 | 檢視原判決認事用法有無違誤、撰擬上訴理由狀;確定後非常救濟途徑的評估 |
各階段期間與程序以現行法為準。個案有無強制辯護、能否易科罰金或緩刑,涉及罪名與程序細節,建議及早諮詢,不要等開庭前一天。
透過官方 LINE 說明案件目前的階段與狀況,由律師與您確認下一步;諮詢內容由律師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