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防治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民國112年03月13日 林郁倫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總統於同年2月8日公布,2月10日起生效施行,條文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

本次修法重點羅列如下:

現行法下,凡未經他人同意私自拍攝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方式拍攝他人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或製作及散布不實性影像,均可依刑法第28章之1各條處罰,視行為態樣不同,刑度從有期徒刑6個月起至7年不等,意圖營利者另有加重規定。此外,被害人亦得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請求相關保護措施。

奉勸一般民眾千萬不要隨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之性影像,以免誤觸法網。如有法律問題,歡迎透過官方 LINE 與我聯繫、預約諮詢。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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