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總統於同年2月8日公布,2月10日起生效施行,條文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
本次修法重點羅列如下:
- 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同意攝錄,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2):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散布由第319條之1未經同意攝錄所得之性影像,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由第319條之2強暴脅迫攝錄所得之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散布者,依各該條所定刑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4):製作或散布深度偽造之不實性影像,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刑法第91條之1: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現行法下,凡未經他人同意私自拍攝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方式拍攝他人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或製作及散布不實性影像,均可依刑法第28章之1各條處罰,視行為態樣不同,刑度從有期徒刑6個月起至7年不等,意圖營利者另有加重規定。此外,被害人亦得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請求相關保護措施。
奉勸一般民眾千萬不要隨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之性影像,以免誤觸法網。如有法律問題,歡迎透過官方 LINE 與我聯繫、預約諮詢。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