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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調查為什麼會被法院撤銷?三個最常見的程序地雷

民國115年07月 林郁倫律師

孩子在學校涉入性平事件,調查報告出來了,家長卻覺得程序怪怪的;或者學校辛苦跑完整個調查,結果被法院一句「程序重大瑕疵」全部推翻。這兩種場景,在近年的行政法院裁判中越來越常見。

重點先講: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結果會被撤銷,多數不是因為「事實認定錯誤」,而是因為「程序沒做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訴訟庭 114 年度訴字第 372 號判決,就是一個典型案例。以下整理三個最常踩到的程序地雷。

一、承辦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行政人員不能碰調查工作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事件當事人的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的「調查工作」。立法目的很清楚:避免球員兼裁判,確保調查小組的中立性、客觀性與專業性。

實務上的盲點在於,很多學校以為「沒有掛名調查小組成員」就沒事。法院明確指出:迴避的範圍不是只有「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而是包括一切「具有實質調查工作性質的行為」。

在上述判決的個案中,兩位組長以承辦、協辦身分在訪談現場負責錄音與行政事務,卻在訪談中實際加入問答,甚至要求學生起身示範動作(「請起立,現在你是甲生,然後老師是乙生,你演一下他是怎麼樣把他摔出去的」)。法院認定這已經觸及調查工作的核心領域,構成防治準則第 32 條第 5 項第 3 款的「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足以撤銷原處分。

給學校端的提醒很具體:承辦人員在訪談現場的角色,只有錄音、場地、文書等庶務。開口引導問答、補充提問、要求情境模擬,通通是紅線。

二、調查報告寫錯人:不是「更正」就能了事

調查報告如果把人員代號張冠李戴,例如將乙生誤植為甲生,而且這個錯誤已經影響到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性質上就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所稱「顯然誤寫」的單純錯誤,不能用一紙更正函便宜行事。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規定處理「撤銷」問題,而且無論更正或撤銷,都必須經性平會重新審議決議,不能由行政單位逕行發函。這一點,很多學校的行政流程至今仍在誤用。

三、訪談紀錄未經當事人確認:制式文字反而變成證據破口

許多調查報告習慣寫「訪談紀錄皆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問題是,如果實際上根本沒有做到這一步,一旦當事人事後爭執紀錄內容,這句制式文字反而會成為程序瑕疵的鐵證。

比較穩妥的做法:當事人拒絕簽名時,應在紀錄上如實註明,並務必保留完整的訪談錄音或錄影,供日後法院查核。紀錄的可信度來自過程留痕,不是來自一句範本文字。

結語:程序正義不是形式,是調查結果的合法性基礎

性平調查的目的在還原事實、化解紛爭。但事實認定的公信力,建立在中立、客觀、專業的程序之上。程序做錯了,再正確的結論也站不住腳,最後只是讓所有當事人再痛苦一輪。

無論是被調查的一方認為程序不公,或是學校端想確認自己的調查經得起檢驗,及早讓熟悉行政救濟的律師檢視程序,都比事後在法庭上補救來得省力。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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