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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爭議應如何處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民國111年12月29日 林郁倫律師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一、立法目的

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而制定。本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依行政院民國112年12月12日令,自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條、第45條)。

二、立法重點

三、效力:不溯及既往

本法自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後,強制調解先行規定正式生效。凡113年1月1日以後發生且尚未進入偵查或審判之醫療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前須先申請調解(第15條);刑事案件亦由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移付調解(第16條)。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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