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別確認
- 內容包括姓名、暱稱、出生年月日(民國)、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居住地址、最高教育程度、行動電話、現職、家庭經濟狀況。
- 權利告知
- 罪名告知(如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妨害名譽等罪)。
- 得行使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參照):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3款)。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另依同法第5條第4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時無須審查資力: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未選任辯護人、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選任辯護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且未選任辯護人,及其他審判長認有選任必要之情形。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詢問本次通知之主要詢問實體內容。
- 詢問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被詢問人之權利。
- 有的承辦人員會先全部問完再開啟錄影將筆錄念一遍,並告知此目的是為了節省時間云云,然此種作法與程序不符。正確之程序應該為全程錄音錄影,並且逐字記載問題以及回答的內容。
- 詢問的最後問題通常為: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對本案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被詢問人可以做最後的補充。
- 視情形會請回,或主動詢問被詢問人是否願意配合至地檢署做調查。
- 確認筆錄
- 印出筆錄,由被詢問人逐字確認筆錄內容、簽名及捺指印,如意思有所出入,應即時告知並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