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防治

時效,是敵人也是朋友

民國115年07月14日 林郁倫律師

申訴、告訴、損害賠償三條時間軸線,起算點和期間各不相同。搞懂它,時效就從壓力變成你的依靠。

當事人初次諮詢時,常會問:「這件事過了這麼久,還來得及嗎?」時效雖然帶有期限與倒數的意味,但換個角度看,它也劃出一條清楚的邊界,在這條線之內,制度仍站在被害人這一方。

性騷擾事件在法律上同時牽動三條時效軸線: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三條線的起算點、期間、例外都不一樣。民國112年8月性平三法修正、主要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後,申訴期間的計算大幅調整,不少當事人對新制還很陌生。本篇將三條線分別說明,並回答兩個常見問題:權勢性騷擾為什麼放寬到三年?未成年被害人的成年後三年怎麼算?

先說明一個用語:三法的行政程序用詞不同,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用「申訴」,性別平等教育法用「申請調查或檢舉」。以下引述時,以各該法條的原始用語為準。

一、三條時效軸線,先分清楚

行政程序:在職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提出申訴;在校園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申請調查或檢舉;在一般場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提出申訴。目的是啟動調查、追究行政責任、爭取懲處與補救。

刑事告訴: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或刑法強制猥褻等罪,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目的是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行為人或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三條線各有各的時效規則,選擇走哪一條,即決定了起算點與期間。

二、性平三法的行政程序期間

112年修法後,三部法律的行政程序期間都重新設計,依行為人身分、有無權勢、被害人年齡分級。先看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的申訴期間。依該條,原則上應向雇主提出申訴;下列期間,是依但書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的期限:

一般(非權勢)情形:自知悉有該行為時起2年內,或自行為終了時起5年內。

權勢性騷擾:放寬為自知悉時起3年內,或自行為終了時起7年內。

對方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離職後1年內仍得申訴;但行為終了已逾10年者,不得申訴。

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不受前述期間限制。

一般場合的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新制設計與工作法一致:一般情形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擾知悉起3年、發生起7年;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

校園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申請調查或檢舉;與前兩法不同,這部法並未就申請調查訂定期間限制,事件縱然相隔多年仍得提出,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後,依第32條第1項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三、刑事告訴的六個月,特別要盯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這裡有一個常見誤解需要釐清:權勢性騷擾雖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利用權勢或機會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度加重,但告訴期間並沒有跟著放寬,仍然是6個月。行政申訴可以放寬到3年,刑事告訴卻只有6個月,這正是最容易被忽略、風險也最高的時間差。

另外,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計算,不受6個月限制;但依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本罪須告訴乃論,配偶間的被害人仍應留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一個行為到底構成強制觸摸罪還是強制猥褻罪,涉及違反意願的方法強度認定,建議由律師依具體事實評估。

四、民事損害賠償的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在職場事件中,雇主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的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義務,被害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消滅時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期間長度與民法第197條相同,但依據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自己的規定。

五、權勢性騷擾為什麼放寬到三年

112年修法大幅拉長權勢性騷擾的申訴期間,立法理由講得很清楚:權勢性騷擾的被害人,往往因為顧慮工作、學業、生計、職涯發展而難以在短時間內站出來。放寬到知悉起3年、發生起7年,就是要給被害人足夠的時間,去評估後續行動。

至於什麼是權勢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簡言之,即行為人對被害人握有某種上對下的影響力。

六、未成年被害人的成年後三年怎麼算

未成年被害人的申訴期間,自成年日(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起算3年。舉個例子:事件發生時被害人14歲,成年日是18歲生日,申訴期間算到21歲生日的前一日為止。這個計算方式,不受一般情形知悉2年、發生5年的限制。

修法前較難處理的困境是:被害人在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因為年齡、家庭壓力、對權威的恐懼而無法提出,等到成年、有能力處理時,原本的申訴期間往往已經屆滿。新制即是為了補上這個缺口。

七、兩條線都能走,先處理哪一個

實務上最常被問:刑事告訴6個月、行政申訴2到3年,同一件事兩條線都能走,順序怎麼排?建議的處理順序如下:

先確認刑事告訴期間是否還在6個月內。若已接近尾端,應優先提出刑事告訴以保全追訴,這是最容易屆滿、最不宜延宕的一條。

行政申訴期間較長,可以和刑事告訴並行提出,不必等刑事結果。民事損害賠償則可在刑事或行政有初步結果後提出,也可以同步進行。

三條程序各自獨立,彼此不當然拘束;但事實認定上,刑事判決、行政調查報告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

八、小結

時效的存在,對被害人是壓力,也是制度給出的清楚邊界。新制把權勢性騷擾放寬到3年、未成年放寬到成年後3年,已經大幅彌補過去的困境,但它終究不是無限期。

只要還在期間內,及早準備、及早啟動,是避免「想追究時已逾期」的關鍵。至於你的個案究竟適用哪一條時效、起算日怎麼判斷,受事實細節影響很大,建議尋求律師協助逐案評估。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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