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好該走哪一部法之後,下一個問題往往讓人卡住:這件事,到底要拿去跟誰講?
被害人決定挺身處理之後,最常感到困擾的,往往不是「該不該說」,而是「應向誰提出」。電話撥至市政府,被轉至另一單位;前往派出所,又被告知須洽其他機關。一來一往之間,時間在流失,心力亦遭消磨。
會如此,是因為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各有其受理窗口。送錯機關雖多半會被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機關,但此一往返之間,最須留意的即是耗損時效、錯失保全證據的時機。本篇將三法的受理窗口整理為一張地圖,並就實務上最易混淆的數種情形一併說明。
在公司、機關、團體裡執行職務時發生的性騷擾,原則上走性別平等工作法,受理窗口要看「對方是誰」而定。
如果對方是一般同事、主管或其他人,原則上先向雇主提出申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本來就負有建立申訴管道、受理並處理的義務,而且一旦知悉,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但如果對方就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你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必先經過雇主內部程序。這是修法後很重要的一個保護設計,避免被害人在權力不對等的處境下被迫去向加害人或他的親信申訴。
實務上,直轄市的窗口多為勞動局(勞工局),縣市則為勞工處或社會局勞工科,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對雇主的處理結果不服,也可以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由主管機關重新調查。
校園裡的性別事件走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是這部法所稱的各級學校,從國小到大學,並包括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學校與少年矯正學校;幼兒園不在其中,幼兒園發生的事件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用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任何知悉事件的人,也都可以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第一個窗口是學校。學校受理後,由校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設置,組成依第9條)依規定調查。要特別提醒: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只要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依第22條第1項,必須在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這是法定義務。
至於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也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是檢舉窗口而非一般的申請調查窗口,申請調查原則上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提出。但如果行為人現在是或曾經是校長,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應直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機關受理後,依第32條第1項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換句話說,行為人位階越高,越要懂得跳過學校、直接往上一層送。
不在職場、也不在校園的一般生活場合(路上、店裡、社區、社團等),走性騷擾防治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受理機關不是讓被害人任選,而是按申訴時行為人的身分決定,分成三種情形:
第一,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例如公務員、軍人或學校的成員:向他所屬的那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提出。要注意這一款只限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對方若是一般私人公司的員工,不走這一款。
第二,行為人是政府機關(構)首長、部隊上校編階以上的主官、學校校長、機構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單位或僱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行為人位階越高,法律越是把受理權責交給外部機關,避免球員兼裁判。
第三,行為人不明,或不屬於前兩種情形的人,例如陌生人、鄰居,或一般私人公司的員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任何警察局、分局、派出所都可以受理,涉及刑事的部分同步開啟偵查。
至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常是社會局(處)底下負責性騷擾防治業務的單位,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除受理第二種情形的申訴外,地方主管機關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設有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會),負責事件的審議。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被性騷擾:派遣勞工的雇主是派遣公司,工作場所卻在要派公司。依法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規定視為雇主,同樣負有性騷擾防治及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的義務;派遣公司則依其契約雇主身分另負責任。申訴可向派遣公司、要派公司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具體走向看事件態樣決定。
補習班、才藝班講師對學員:一般人直覺以為補習班是「學校」,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只到各級學校,短期補習班不在內。補習班講師對學員的性騷擾,走性騷擾防治法;若被害人本身是補習班員工,則可能同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尾牙外部講師、表演者對員工:被害人是公司員工,事件發生在執行職務之際(即使場地在外面),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仍有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的義務。這類外部講師、表演者是受邀的特定人、與公司有業務往來,其事件的處理循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後述不特定顧客、乘客的情形(見下方第五種)分屬不同路徑。
兼具學生身分的職場實習生:實習醫學生、教學實習生等同時是「學生」也是「工作者」。發生在教學訓練場域,多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發生在獨立工作場域,則可能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並明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該法。至於雙重身分個案具體該循哪一條程序,仍須依事實判斷,建議在提出申訴前,先向事件發生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免得判斷錯誤反而耗掉時效。
營業場所顧客、乘客等不特定人對受僱者:與前述尾牙外部講師(受邀的特定人、與公司具業務往來)不同,商店、餐廳、賣場的顧客,大眾運輸的乘客,機關洽公的民眾等,屬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接觸的不特定外部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及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這類事件的調查、調解及處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行為人不明,或為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其首長、僱用人以外的一般人者,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至於雇主一端,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
最常見的後果是機關依職權移送。例如向派出所提出工作法的事件,警方受理後通常會移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移送的時間視機關流程而定,有時要好幾週。少數情形機關會認為不是自己管轄而退件,要求你直接向正確的窗口重新提出。
真正的風險在時效。雖然申訴期間通常較長,但移送、往返耗時之際,若同一事件還涉及刑事告訴(告訴乃論只有6個月),很可能在你還在等移送時,告訴期間就快到了。
這裡補充一個對被害人很有用的實務點:警察機關在現場往往不會只受理性騷擾防治法的事件。即使你拿的是職場或校園的事件,許多派出所還是會先受理、做成報案紀錄,再依權責移送。也就是說,就近到派出所報案先取得一份官方紀錄,對後續的申訴、告訴、民事訴訟在證據串接上都有實益。
職場:先找雇主;對方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
校園: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直接向學校主管機關;檢舉則可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
一般場合:按行為人身分決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的成員向該單位;首長、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地方主管機關;行為人不明或其他情形向發生地警察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
刑事告訴:不論走哪一法,只要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或刑法相關罪名,另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選對窗口,是程序能順利推進的前提。三法分工的核心,其實就是「場域、關係、身分」三個判準:你在哪裡、和對方是什麼關係、你自己是什麼身分。
確有疑義時,建議的作法是:寧可同時向兩個可能的主管機關備案,亦不宜逕自認定判斷無誤而錯過時效。縱有重複,事後機關仍可整併處理,較諸錯失時效為宜。地方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專線、性別平等業務諮詢窗口,以及律師公會的義務諮詢,均為可優先運用的資源。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一般參考,個案情況請洽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