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起勇氣提出性騷擾申訴後,最焦慮的往往不是「要不要告」,而是「他們到底會怎麼認定我說的話?」依現行性騷擾防治法體系,受理機關會作成一份官方制式的「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認定結論並非「成立/不成立」二選一,而是分成六個級距。本文說明這六個級距、權勢性騷擾不得調解的設計,以及申訴當事人可以先準備什麼。
受理機關(或機關、學校、部隊)會由調查人員作成一份「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函送主管機關,內容依官方制式格式撰寫。了解六個認定級距,能幫助當事人理解自己案件的處境,也知道可以補強什麼。
| 認定結論 | 大致情形 |
|---|---|
| 事證明確 | 行為人供認有性騷擾情事,且有監視器、對話紀錄、錄音、證人或其他被害人指述等佐證 |
| 尚屬事證明確 | 佐證足以認定;或行為人供認;或行為人否認/未到場,但被害人陳述較可信且有佐證 |
| 欠缺具體事證 | 申訴人陳述自相矛盾;或僅有被害人陳述、行為人未到場或否認、又無佐證 |
| 無具體事證 | 經勘驗筆錄等查察,未有性騷擾情事 |
| 難以判定 | 證據兩相對立、無從形成心證 |
| 不予受理 | 逾期申訴、不合程式未補正、撤回後再申訴等(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第 5 項) |
關鍵觀念:「事證明確」與「尚屬事證明確」的差別,主要在有沒有行為人供認、以及佐證的強度。這也是為什麼「保留證據」如此重要,對話紀錄、錄音、目擊者、其他被害人的指述,都可能讓案件從「欠缺具體事證」往「尚屬事證明確」移動。
依現行法,權勢性騷擾事件不得進行調解。
所謂權勢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項,是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換句話說,構成權勢性騷擾有兩個要件:兩造間存在權勢關係,而且行為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單純具備權勢關係,還不當然構成。
實務上,範本將常見的權勢關係整理為五類:
這五類是範本的實務分類;法條本身則列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兩者大致對應但用語不同。當兩造屬於這類權勢關係,且行為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時,即屬權勢性騷擾事件,依法不得調解。
制度目的在於:這些關係本身存在權力落差,若允許調解,較弱勢的一方容易在壓力下「被和解」。所以法律直接禁止,改走調查程序。對被害人而言,這是一層保護,不必擔心被要求私下和解。
除了認定結論,報告也會標註是否另涉性騷擾防治法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例如:
第 28 條另課予機關、雇主自身責任,公司或單位是否妥善處理,也會受到檢視。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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