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防治

只有我說的算嗎?被害人陳述的份量

民國115年07月14日 林郁倫律師

性騷擾常發生在二人獨處的當下,沒有目擊者、沒有物證,這時候,被害人的一句話,在法律上到底有多重?

「現場只有我跟對方兩個人,沒人看到,這樣告得成嗎?」這是性騷擾案件中最常見的疑問之一。

性騷擾常常就發生在二人單獨的場合,沒有其他目擊者、沒有明顯物證,案件的核心往往只剩下一方當事人的陳述。這種「單一指訴」的案件,在刑事審判、行政調查、民事訴訟三種程序裡,各有不同的證據要求。先說結論:單一指訴不等於沒有勝算,關鍵在於如何為它建立支撐。

一、單一指訴不能單獨拿來定罪

在刑事審判上,法院長期的見解是:被害人的陳述如果沒有瑕疵,而且經過調查、有其他補強證據與事實相符,才能採為科刑的依據;如果指訴本身還有瑕疵,就不能貿然拿來論罪。

這個原則的道理,類推自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舉輕以明重,連被告對自己不利的自白都需要補強,那麼被害人對他人不利的陳述,自然也應該有補強的要求。這不是不信任被害人,而是制度為了避免冤抑所設的共同門檻。

二、什麼是「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是指用來擔保被害人陳述真實性的其他證據資料。它的作用不在於獨立證明犯罪事實,而在於擔保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信的。

這裡有一個關鍵:補強證據必須與被害人的陳述具有獨立的來源,能夠從外部擔保陳述的真實性,而不能只是把陳述本身重複一遍、或單純強化陳述本身。換句話說,如果一份資料的內容完全來自被害人自己的轉述,沒有獨立性,它就不算真正的補強。

三、實務上常見的補強證據類型

第一時間的傾訴對象:事發後第一時間向他人陳述此事,該對象日後在程序中所描述的被害人情緒反應、陳述的一致性,是重要的補強。

數位通訊紀錄:事發當時或事後短時間內,與他人涉及該事件的LINE、簡訊、電子郵件對話。

醫療紀錄:事發後就醫的身心科、精神科病歷,以及驗傷單、診斷證明書等。

監視錄影、門禁紀錄:用來佐證雙方共處的時間、地點的客觀紀錄。

行為人的反應:事後行為人的道歉訊息、閃避行為、對別人的陳述等,都可以作為補強。

其他被害人的類似陳述:若有多名不同被害人指訴同一行為人的類似行為,彼此的陳述也可能形成補強。

四、陳述本身的可信度也是關鍵

如果外部的補強證據有限,那麼陳述本身的可信度就成了關鍵。實務上,法院與主管機關會綜合審酌陳述的一致性、合理性、與客觀事證是否契合,以及事件前後整體情境的脈絡,作通盤判斷,不會只憑單一指標定奪。具體個案的操作方式,建議由律師依事實依法評估。

五、三種程序,三種證據標準

行政調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主管機關)採優勢證據法則。調查目的在認定事件是否成立、作成處置建議,證明程度低於刑事審判。在整體證據綜合觀察下,被害人陳述較為可採、性騷擾存在的可能性高於不存在,就可以認定成立。

刑事審判採嚴格證明原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必須使法院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才能論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參照),是三種程序中標準最高的。

民事訴訟採優勢證據原則。原告就主張的事實,使法院獲得「較為可能如此」的心證即可,證明程度與行政調查相當,同樣低於刑事審判。

所以同一件事,完全可能出現行政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刑事卻不起訴或無罪的情形。這不代表前者錯了,而是三種程序的證據要求本質上不同。理解這一點,遇到不同結果時較不致產生不必要的自我懷疑。

六、單一指訴案件的佐證策略

單一指訴不必然敗訴,關鍵在於下列三點:

補強證據的完整蒐集:越早保存、周邊資料越多,越能為單一指訴建立支撐。這也是事發後即時行動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時間軸線的完整呈現:把事發之初、第一時間傾訴、就醫、蒐證、申訴各階段依時間順序整理。一條完整、自然的時間軸,本身就構成陳述合理性的補強。

委任律師及早介入:程序能不能贏,常常取決於是否在早期就對證據與陳述的呈現方式作整體規劃。建議事件發生後儘速諮詢律師,由律師依個案評估後續策略。

七、結語

「單一指訴」這個標籤,有時讓被害人誤以為自己的陳述沒有法律價值。實際上,法律要求補強,是為了避免冤抑,而非否定被害人陳述的份量。

即使事件已經過一段時間,仍應儘速整理所有可能相關的紀錄,包括對話、照片、就醫紀錄、證人名單,再由律師評估補強證據的完整性,決定採取何種程序最為有利。被害人的陳述具有份量,關鍵在於將支撐陳述的證據一併準備周全。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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