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防治

被騷擾後的第一個小時:先做這 4 件事、別做這 3 件事

民國115年07月14日 林郁倫律師

事件發生當下,思緒常陷於空白。被害人事後最常感到懊悔的,往往是當下處理失當的若干動作。

性騷擾發生的當下,往往交雜著羞愧、憤怒,以及想立即清洗、刪除對話紀錄的衝動。理智上知道應保留證據,情感上卻難以做到。本篇將事發初期的行動,整理為「應做的四件事」與「應避免的三件事」,以及24小時至一週內的後續處理,供當事人或周遭親友參考。

事發初期:先處理這四件事

一、保留即時證據:對話截圖(含對方頭像、名稱、時間戳記),語音影像立即備份到雲端,現場遺留物(紙條、禮物、衣物)原樣保存,別清洗、別丟。

二、簡單記下細節:用紙或備忘錄把時間、地點、在場人、對方具體言行、自己的反應逐項寫下。記憶會隨時間扭曲,越早寫越接近事實。

三、找一位信任的人傾訴:家人、朋友、同事、心理師都可以。這是建立第一個『人證』:日後程序中,聽你陳述當下情緒反應的人,是重要的客觀佐證。

四、必要時就醫或諮商:有外傷立即驗傷;出現失眠、恐慌、無法工作,至身心科就診並請醫師於病歷具體記載與事件的關聯。診斷證明在審議或訴訟中極具說服力。

應避免的三件事

一、別立刻刪掉對話或現場跡證:一旦刪除難以復原,事件容易淪為各說各話。即使暫時無法面對,先封存、日後再決定是否使用。

二、別單獨與行為人對質:常見被反錄音、被反咬『自願』。任何對話要有第三人陪同或全程錄音。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自己是通話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時,錄下己方參與的對話並不違法。

三、勿急於答應「私下了結」或「再給對方一次機會」:一旦以書面或口頭同意不予追究,日後啟動程序時,易遭抗辯「已同意和解」。在審慎考量前,不簽署任何文件、亦不作口頭原諒之承諾。

24 小時到一週內:把程序接上

可先依前一篇所述「場域、關係、時間點」三項判準,初步定位適用法律,再決定申訴窗口:職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知悉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可向主管、人資或申訴管道提出;校園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事件並由學校依法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第22條第3項);一般場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按行為人身分決定受理機關: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的,向該單位提出;行為人是機關(構)首長、部隊上校編階以上的主官、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行為人不明或屬其他情形的,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必要時宜先進行法律諮詢,以免送錯窗口、延誤時效,並將重要證據同步備份至雲端及個人信箱。

也想表達的話

感受到被冒犯,即值得被認真對待,無須先說服自己「這是否真的構成」才能啟動程序。正式程序需要時間,但時效不會等待;而獨自承擔從非唯一選項,家人、朋友、心理師、社工、律師、性平委員會,都是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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