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聽得懂,真的遇到事情卻還是卡住。用三個問題,多數情境幾分鐘內就能鎖定方向。
上一篇說明了性平三法各自規範的場域。但實際遇到事情時,往往一時難以理清頭緒。本篇提供一套簡明的判斷步驟:依序回答三個問題,即可定位應適用哪一部法、急迫程度為何。
職場(辦公室、開會、出差、尾牙、員工旅遊、加班、工作群組)→ 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校內、校外教學、學校活動、師生課外互動)→ 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他一般場合(捷運、公園、餐廳、網路、鄰里、親友)→ 性騷擾防治法。提醒:場域不限於實體地點,公司的 LINE、Teams、Slack 只要屬職務往來延伸,都算職場。
一個例外要記住:在職場執行職務時,若加害人是公共場所的不特定人(例如店內顧客、車上乘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事件的調查、調解及處罰改依性騷擾防治法,但雇主仍須依同法第13條處理。
當場域模糊時,用關係輔助定位。僱傭、實習、試用、求職關係 → 工作法;師生、教職員工生關係 → 教育法(注意補習班、才藝班不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學校,講師對學員的事件走性騷擾防治法);陌生人、鄰居、朋友、網友 → 性騷擾防治法。同一個人在不同時空可能換角色:大學同學若同時是同公司同事,校園走廊上的事走教育法、辦公室裡的事走工作法,兩個問題要交叉驗證。
定位到法律後,立刻算距事件多久,因為時效決定急迫程度。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原則上應先向雇主申訴,下列為依但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案,離職後1年內、行為終了逾10年不受理(若一般或權勢期限較長,從其較長者);權勢性騷擾,知悉後3年、終了逾7年;一般情形,知悉後2年、終了逾5年。一般場合(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一般性騷擾,知悉後2年、發生逾5年;權勢性騷擾,知悉後3年、發生逾7年;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同樣,若一般或權勢期限較長,從其規定)。校園則有 24 小時通報機制。另外,第25條強制觸摸罪為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起6個月。
前兩個問題(場域、關係)通常能定位適用的法律,第三個問題(時間點)決定行動的急迫度。遇到補教兼僱傭、教學醫院的主治與實習醫師、派遣人員在要派公司被騷擾這類複合情境,單憑自我判斷容易出錯。建議先記錄事件細節、保全證據,再向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程序後正式提出。
場域、關係、時間點,這三個問題,是你定位程序的快速工具。有疑慮時,寧可多問一個窗口,也不要賭自己判斷正確而錯過時效。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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