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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林手札:憲法法庭與侮辱公務員罪

民國114年04月25日 林郁倫律師

你是否曾經因為對公務員的服務或行政作為感到不滿,而在當下脫口說出一些比較重的話呢?過去,刑法第 140 條設有「侮辱公務員罪」與「侮辱職務罪」,讓許多民眾擔心一不小心就觸犯法律。民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憲法法庭作成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為我們重新劃清了言論自由的界線。

不是所有「不滿」都違法,關鍵在兩個條件

憲法法庭認為,為了保障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不是所有對公務員的「不滿」都構成犯罪。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 140 條)的成立,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舉例來說,因排隊太久抱怨幾句,或一時情緒失控說了重話,通常不會構成犯罪,因為這可能只是情緒抒發,並非以妨礙公務為目的。

哪些情況可能踩線?

如果被制止後仍持續辱罵,甚至伴隨推擠、潑水、糾眾包圍等行為,導致公務員無法正常執行職務,就有可能構成犯罪。憲法法庭強調,「干擾到執行職務」才是判斷的重點,單純用語難聽並不當然構成犯罪。

憲法法庭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同時宣告:刑法第 140 條中「侮辱職務罪」的部分,即單純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而不以妨害公務為要件的規定,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判決宣示之日(民國 113 年 5 月 24 日)起失其效力。

現行刑法第 140 條條文如下:

刑法第 140 條(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本條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即「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而不以妨害公務為目的之情形)已違憲失效;「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即具有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執行者)仍屬合憲。

這代表我們可以更自由地針對政策與公務員的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只要不以妨礙公務為目的、或實際造成阻礙,法律會保障我們的表達自由。

自由更大,責任也跟著來

這項憲法判決對民眾是一項重要的保障,它提醒我們:批評的空間更大了,但也要更懂得「怎麼說話」。理性監督與善意溝通,才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力量。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個案情況請洽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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