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程序完整解析:期限短、程序嚴,30天內該做的事
收到審議決定書、卻覺得結果難以接受,這時候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還能不能救?要怎麼救?」答案是肯定的,但有條件:救濟之路有門檻,更有期限。
性騷擾事件的審議決定書,於法律上屬於「行政處分」。凡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原則上即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是行政救濟的第一道程序,特點為「期限短、程序嚴」。實務上不少案件並非敗於理由,而係未及於期限內提起、或程式不合。本篇即就訴願程序的幾個關鍵節點逐一說明。
依《訴願法》第18條,能提起訴願的,主要是兩類人。
第一類是「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也就是處分直接針對的對象,例如被認定構成性騷擾的被申訴人(行為人),或受裁罰的雇主、機構。
第二類是「利害關係人」,亦即雖非處分的直接對象,但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間接影響之人。實務上常見的爭點是:當申訴人收到「不成立」的決定而欲救濟時,是否屬利害關係人?此並無一概而論的標準,須就個案具體判斷。
訴願最關鍵、亦最易疏漏之處,即「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
相對人: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30 日內提起。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但若自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就不得再提起。
此 30 日如何計算「是否趕上」?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而非以寄出的日期為準。換言之,寄送在途的時間亦應計入,宜避免遲至最後一日方寄出。
至於要向誰提,依《訴願法》第4條,原則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對縣市政府的處分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依事件類型分別為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對中央機關的處分不服,則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
訴願不是寫一封陳情信就算數。依《訴願法》第56條,訴願應「繕具訴願書」,並載明法定事項,主要包括:
訴願人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人或團體則為名稱、事務所、代表人);如有委任訴願代理人,代理人的基本資料。
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請求事項:你究竟要求什麼,是撤銷、變更,還是確認。
事實及理由:具體陳述原處分究竟「違法」或「不當」在哪裡,這是訴願書的核心。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這一款看似形式,卻與本篇通篇強調的30日期限直接相關,正是用來佐證訴願是否於期限內提出的關鍵記載,不宜省略。
證據;受理訴願機關;以及年月日。
實務上最常見的失誤,是「請求事項」與「事實理由」寫得籠統。請求要明確、理由要對準原處分的瑕疵,避免淪為情緒抒發。
受理機關拿到訴願,會先做「程序審查」,再做「實體審查」。
依《訴願法》第7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會直接做成「不受理」決定,連實體都不會碰,現行條文共列八款: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卻逾期不補)、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的資格、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地方自治團體或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重行提起、以及針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
通過程序審查這一關之後,受理機關才會就訴願「有沒有理由」進行實體審查。
駁回(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以決定駁回。要留意的是,即使原處分「所憑的理由」站不住腳,但若依其他理由仍可認為處分結果正當,受理機關仍會認為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也就是「結論對、理由換一個」也可能維持。
撤銷或變更(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機關可以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逕行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並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辦理)。這裡有一個重要保障:受理訴願機關自己做成的變更決定,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原則上不會因為提了訴願,這個決定反而讓處境變得更糟;至於發回後原機關重做的處分是否同受拘束,實務上有不同看法。
停止執行(第93條):訴願期間,原處分「不停止執行」是原則。但若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的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又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受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停止執行。
依《訴願法》第95條,訴願決定確定後,即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原處分機關如需重為處分,依第96條必須按照訴願決定的意旨辦理,不得自行其是。
若當事人對訴願決定仍然不服,下一步就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把性騷擾三法的救濟銜接攤開來看,路徑各有不同: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審議決定(依第16條第4項,不服得提起訴願)→ 訴願 → 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性平會調查處理 → 申復(依第37條第1項於30日內提出)→ 對申復結果不服,依第39條於30日內按身分分流救濟:校長、教師依教師法,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學生向所屬學校申訴。
《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2條之1處理後所為之處分 → 訴願 → 行政訴訟。
訴願程序的特徵在於「快」與「嚴」。收受審議決定書之後,當事人能從容斟酌的時間實屬有限,應於 30 日內判斷是否提起訴願,一旦逾期,救濟途徑原則上即告關閉。
真正決定成敗者,往往非情緒上的不服,而在訴願書是否撰寫到位:請求事項應明確、事實理由應具體對準原處分的違法或不當之處,以免因程式瑕疵而遭不受理。對期限與要件如無把握,及早諮詢專業律師,為較穩妥的做法。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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