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性騷擾,到底誰有資格來查?三套法律的組成規矩一次看懂
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往往是「由誰來查」。常見的誤解是,只要主管或人事人員出面詢問即可;惟實際上並非如此。法律對調查單位的組成設有細緻規範,蓋調查人選不當、組成不合法者,所得結論均可能因程序瑕疵而遭推翻。
本篇就三套法律的「調查單位如何組成」加以說明。三套法律雖有若干共同的基本要求(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不得低於半數),惟其成立門檻、是否須納入外部專家、調查所需期間,各有不同規定。
臺灣處理性騷擾,主要靠三部法律,看事情發生在哪裡來決定適用哪一部:
.在「職場」發生的,看《性別平等工作法》,由雇主依規模設「申訴處理單位」,必要時再另組「申訴調查小組」。
.在「一般場所」發生的(例如政府機關、部隊、一般機構、店家),看《性騷擾防治法》,由所屬單位組「申訴處理調查單位」。
.在「校園」發生的,看《性別平等教育法》,由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加上「調查小組」的雙軌制度處理。
《性別平等工作法》底下的職場規範,會隨著公司人數多寡而升級:
第一層,30人以上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二層,100人以上要再組「申訴調查小組」。依同準則第13條第2項,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的雇主,碰到性騷擾申訴時,除了原本的申訴處理單位外,還要另外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來查;小組成員裡,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準則第13條)為必要成員。雇主可以從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人才資料庫裡挑人。
至於未達30人的小公司,可以由雇主和受僱者代表一起組成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的相當比例。如果雇主本身是學校,也可以直接由校內的性平會來處理。
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條,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應採取適當的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的隱私。
至於誰來查,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的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申訴時,要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進行調查;該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能低於二分之一,並可以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加入。
校園案件的設計比較特別,分成兩個層次。
先看常設的性平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到2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女性委員要占委員總數一半以上。至於教師、職工、家長、學生代表,以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依法是「得聘」為委員,並非強制納入。
真的發生事情要查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性平會處理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要有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不能少於一半;具備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在學校層級要占三分之一以上、在主管機關層級要占二分之一以上。特別要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依法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必須「全部外聘」,校內人不能查自己人。
調查要多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性平會應在受理後2個月內查完;必要時可以延長,但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共同的底線有四條:成員要懂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少於一半;和當事人有配偶、血親、姻親或其他可能偏頗關係的人要迴避(當事人也可以聲請他迴避);調查全程要保護當事人隱私與人格,秉持客觀、公正、專業。
主要的差別也有三處。第一,成立門檻不同:職場分30人、100人兩層;一般場所以30人為界;校園則是只要是學校就要設性平會。第二,要不要外部專家不同:職場100人以上、校園調查小組(學校三分之一、主管機關二分之一)都「強制」要有外部專家;一般場所則是「得聘」、屬於可以自行斟酌的彈性規定。第三,調查期限的長短與延長次數不同:校園明定2個月內查完,必要時可延兩次、每次不超過1個月;一般場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第1項,應在受理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職場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三套都有法定期限,差別在校園可以延兩次,另外兩套各只能延一次。
蓋調查單位的合法組成,是整起調查在程序上得以成立的基礎。倘組成違反法定要件(例如女性比例不足、應外聘卻由內部人員調查),縱使調查過程審慎,認定的基礎仍可能受質疑。當事人提起救濟時,主管機關或法院均可能據此命「重行調查」,等同須重新進行。
是以「由誰來查」並非僅屬形式問題,其決定了一份調查結論能否經得起檢驗。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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