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證據、事實認定、處理建議:一份站得住腳的報告該有的樣子
上一篇談「誰來查」,本篇接續說明調查完成後報告的撰寫。這份報告同時是調查單位的工作成果、雇主或機構決定如何懲處的依據,也是當事人日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受檢視的核心文件,其品質影響甚大。
本篇就一份合格調查報告應有的樣貌,以及審議實務上常見的缺失,整理為要點說明。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性騷擾申訴事件的調查結果應該包含這幾項:
.案由:包括當事人的敘述。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和訪談對象。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校園部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4條對調查報告應記載的事項有類似規定;《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第4項則僅要求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未逐項列出應記載事項。質言之,無論適用何套法律,報告的基本結構大致為:案由 → 調查紀錄 → 事實認定及理由 → 處理建議。
案由位於報告開頭,應使閱讀者於最短篇幅內掌握事件全貌。撰寫時應交代五項要素:
.人物關係: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是誰、彼此什麼關係、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
.時間和地點:行為發生的具體年月日、時間、地點。
.行為的方式:是言語、肢體、用通訊軟體、提出性要求?具體做了什麼、說了什麼。
.造成的結果:對申訴人帶來什麼影響或感受。
.申訴意旨及受理機關:申訴人是向哪個機關申訴、申訴的範圍到哪。
報告後面附的證據資料,要分門別類整理好:申訴人筆錄、被申訴人筆錄、證人筆錄、查訪紀錄、指認表、公務電話紀錄、截圖、影片、監視錄影、真實姓名對照表等等。
應特別提醒:截圖、監視錄影、電磁紀錄等證據多有保存期限,未即時調取者,常因覆蓋或刪除而滅失。一旦證據滅失,案件往往難以認定成立。是以「即時保全證據」為調查最應優先處理之事項。
寫事實認定有個通用原則:先確認沒有爭議的部分(被申訴人自己也承認的客觀事實),再針對有爭議的部分,一個一個用證據去評價判斷。這個順序能讓審議委員或上級機關很快抓到爭點在哪。
如果認定「成立」,建議這樣鋪陳:先確認被申訴人坦承的客觀事實;再依條文要件,認定該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接著把被申訴人的抗辯一條條拉出來,用證據逐一說明為什麼不可採;最後把對申訴人有利的「非供述證據」(截圖、監視錄影、對話紀錄等)逐一論述,用來補強申訴人的指訴、駁斥被申訴人的抗辯。
如果認定「不成立」,寫法要更謹慎:一樣先確認被申訴人坦承的客觀事實;再說明申訴人雖然指訴有某行為,但經查可能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該行為與性騷擾態樣無關、與性或性別無關、或只有申訴人單一指訴而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接著處理被申訴人抗辯尚非不可採信的理由。
這裡有兩個很重要的分寸:不要指責申訴人說謊、不實或難以相信;要從「證據面不足以認定成立」的角度切入,而不是攻擊申訴人本人。這是對被害人保護的衡平考量,也是專業調查人員的基本素養。
從審議實務看,被退回重查的報告,毛病通常集中在這五類:
一、個資沒保護好:當事人姓名沒用代號、個人資料沒妥善遮蔽。送件時就應該依各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去識別化。
二、論述跳躍:認定理由幾乎沒寫,引完證據就直接跳到結論。這是審議會最常退件的原因之一。
三、摘錄誤植:報告引用的供述內容,超出訪談筆錄實際說過的話,或跟原意不符。一定要核對筆錄原文,不要自己加註或衍生。
四、逾越範圍:報告去論斷申訴範圍以外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性騷擾調查單位的權責只限於性騷擾事件本身:刑事責任由檢察官、法院認定,民事責任由民事法院認定,報告不該越界。
五、證據處理不完備:監視錄影或電磁證據沒附卷、附了但畫面不清、一次附好幾個小時卻沒標出關鍵段落;當事人在筆錄裡提到的證據,沒有追問、也沒要求提供。
「誰來查」與「怎麼寫」,是機構內部應完成的兩項基本工作。報告完成並送主管機關審議會後,尚須再經一層檢視。結構完整、論述扎實、證據齊備的報告,方能使事實認定站得住腳,並保障當事人權益。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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