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句騷擾的話,發生在公司、學校或捷運上,走的法律完全不同。找錯門,時效可能就在來回之間流失。
遇到性騷擾時,第一個難題往往不是「要不要追究」,而是「該循哪一條法律程序處理」。我國處理性騷擾的主要法源,俗稱「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部法各自規範一個場域,場域定位正確,後續的申訴窗口、調查機關、時效便隨之確定。
只要事件發生在僱傭、實習、試用或求職的情境,就走性別平等工作法。辦公室、開會、出差、尾牙、員工旅遊、加班,甚至公司的 LINE 或 Teams 工作群組,都算職場場域。這部法最大的特色是『雇主角色吃重』:雇主除了可能自己是被申訴對象,依第27條原則上也要與行為人就性騷擾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依法建立防治措施且已盡力防止仍無法避免。申訴原則上先向雇主提出;若對方就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或雇主未處理、對雇主的處理結果不服,才得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
要補充一點:職場與一般場合的界線並非全然壁壘分明。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性騷擾者(例如乘客、洽公民眾、店內顧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該事件的調查、調解及處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但雇主於知悉時,依同法第13條所負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義務並不因此免除。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即本此意旨例示12種態樣,並闡明兩法並非互斥或僅擇一適用,而是依個案分別適用。
從國小到大學,包括軍警學校與少年矯正學校,只要事件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師生之間、學生之間即為典型),就走性別平等教育法;幼兒園不在這部法所稱的學校範圍內,幼兒園發生的事件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理。這部法設有特別的校安機制: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須通報,並由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受理調查。
前兩者以外的所有場合(捷運、公園、餐廳、網路、鄰里、朋友、陌生人之間)都走性騷擾防治法。要特別記住:這也是三法中『唯一訂有刑事處罰』的一部。第 25 條的強制觸摸罪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利用權勢或機會下手,還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為三種場域的權力結構不同。職場有僱傭關係的權力落差,所以要求雇主負起調查與處置之責;校園涉及師生關係與受教權,所以加上校安通報與性平會監督;一般場合的雙方往往沒有持續關係,所以改依行為人的身分決定受理機關,行為人不明時,由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受理。
最常見的混淆都發生在邊界:公司尾牙的外部講師對員工性騷擾、補習班老師對學員、派遣人員在客戶端被騷擾……這些都得回到『雙方具體的法律關係』來判斷。實務上送錯窗口多半會被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但一來一回往往耗掉好幾週,與刑事告訴的 6 個月期間並行時,很可能就逼近時效。
場域決定法律,法律決定窗口。先分清楚事件落在職場、校園還是一般場合,就抓住了正確的起點。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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