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詐騙猖獗,很多民眾因為一時不察或貪圖小利,把銀行帳戶借給別人使用,結果收到了警察局開立的「告誡處分書」。
千萬別以為這只是收張紙就沒事了!一旦被告誡,依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及授權訂定的《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名下金融帳戶原則上將面臨長達 5 年的嚴格限制,生活將會變得非常不方便。
限制從告誡那天起算整整 5 年!如果在期間內又再犯,5 年就要「重新起算」,真的會沒完沒了。
晶片金融卡在 ATM 的功能大縮水,每天「提款」與「轉帳」的上限,各只有等值新臺幣 1 萬元。
網路銀行、手機 App 通通禁止使用!更慘的是,帳戶也不能連結任何電子支付平台(如 LinePay、街口等)。
去銀行櫃檯也不好過!行員會要求你說明交易用途,如無法合理解釋,銀行可直接「拒絕交易」。
有在玩加密貨幣嗎?你將無法開新帳號,原有帳戶則會被暫停功能、結清後關閉。
一句話總結:你的帳戶將被標記為「高風險」,銀行與支付業者會全面加強監控!
務必保護好自己的帳戶,絕對不要借給他人使用!如果你已經收到告誡處分書,應在收到處分書後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爭取自身權益。
告誡處分之法源為《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帳戶及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授權依據為同條第 6 項,並據以訂定《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114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原名稱引用舊條號「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113 年全文修正後條號改列為第 22 條)。本文所引均為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之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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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