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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凍結(警示),要怎麼解除?

民國112年06月01日 林郁倫律師

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為了協助詐欺被害人追回款項,即時凍結相關帳戶係十分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很多人即因涉及詐欺案件而名下帳戶遭到凍結,雖然最終不一定會被認定有罪,然而現代人不論是領取薪資、繳交貸款、信用卡扣款、行動支付等多與銀行帳戶綁定,無法使用銀行帳戶將導致生活上極大困擾,本文將介紹政府機關凍結個人帳戶之法律依據,以及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申請解除。

一、相關法律規範

警示帳戶的設置涉及兩套法律機制,分別說明如下。

1、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3項(金融機構對異常帳戶的基本授權)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依照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明定警示帳戶的認定標準、暫停功能範圍及解除程序。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4項(司法警察機關主動通報警示)

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上述三項共同構成警示帳戶制度的法律基礎。需注意的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定「告誡處分」係針對洗錢犯罪之行政處分,與詐欺案件的警示帳戶機制屬不同制度,兩者不可混用。

二、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的區別

一般民眾所稱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實際上依照上揭管理辦法,可細分為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2種,效果也有些微不同。

三、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四、結論

若帳戶涉及刑事詐欺案件,大部分狀況均須待案件結束後始得向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但案件調查往往歷時長久,對個人生活會導致極大困擾,所以若為三角詐欺或單純商業糾紛,甚至是無辜遭誤設警示帳戶,均可備齊相關證據試著先申請解除警示,而若係不確定通報警示的機關為何者,亦可向銀行詢問後再向該管通報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個案情況請洽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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