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只有人會感到痛苦嗎?如果一家公司的商譽受到侵害,除了財物損失外,難道就沒有其他無形損害嗎?
過去,法院實務上長期認為,法人因為沒有「精神」,無法感受「精神上痛苦」,所以當名譽或信用受損時,只能請求財產損害賠償,無法主張「精神慰撫金」。
然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中,推翻了這項根深蒂固的見解,為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帶來了劃時代的變革。
法人因名譽或信用受侵害,是否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大法庭明確表示:肯定可以,但必須有具體損害事實作為依據。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指出,法人名譽或信用因侵權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導致其設立目的重大影響且損害無法量化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此裁定推翻長年否定說,標誌我國法制在法人人格權保護上的重大突破,讓企業面臨商譽受損時,有了除財損之外的求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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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