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在歷經準備程序、選任以及審理程序後,系列終於來到最終章,本文介紹的部分為國民法官之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均攸關身為國民法官之權益。
一、刑事責任:處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
- 非正當目的使用在證據開示程序取得的卷宗及證物內容(國民法官法第 60 條第 2 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職務之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 2、候選國民法官預先就職務之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於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履行者,亦同。
- 1、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職務之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1、意圖影響審判或報復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而犯罪。
- 2、犯罪對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8 親等內血親、5 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 3、效果: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 2 分之 1。
- 洩漏評議秘密(國民法官法第 97 條第 1 項):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洩漏評議秘密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秘密者(第 97 條第 2 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8 萬元以下罰金。
- 洩漏選任期日知悉秘密(候選國民法官)、揭露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意圖影響審判刺探保密事項(國民法官法第 98 條):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8 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政責任: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 3 人合議裁定,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國民法官法第 99 條至第 103 條)
- 1、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 3、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 1、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或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國民法官法第 100 條)。
- 2、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第 1 款)。
- 3、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第 2 款)。
- 4、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第 3 款)。
- 5、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國民法官法第 102 條)。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