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系列四: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民國111年09月19日 林郁倫律師

人民原則上均有擔任(備位)國民法官的義務,惟在某些特定狀況下,國民法官法賦予人民得衡量自身情況後,有拒絕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的權利[1]。

以下情況,人民可拒絕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一、因自身因素得拒絕

二、因之前曾經擔任過(備位)國民法官或曾被抽選作為候選國民法官

以上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規定於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各款;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同條第2項)。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 上一篇 回文章列表 下一篇 →

遇到刑事案件?

收到傳票、警詢通知或家人涉案,歡迎透過官方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陪您應對每一步

LINE 預約諮詢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