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國民法官法,經選任程序並確認當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國民法官身上即具有審判他人的重量,對於手持天秤的自己,所擁有之義務為何?職權為何?即成為要理解的重點。
一、國民法官之義務
- 公平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宣誓時確認)。
- 1、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國民法官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其他因執行職務知悉的秘密(國民法官法第 97 條第 2 項)。
- 2、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第 5 項)。
-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關於積極、消極資格,法官依職權或依辯護人、檢察官聲請所為詢問,不得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國民法官法第 26 條第 4 項)。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應到庭宣誓(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
- 聽從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國民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
- 1、國民法官應全程參與評議並表示意見,應與職業法官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國民法官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2 項)。
- 2、備位國民法官僅得旁聽,不得參與討論或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 82 條第 7 項)。
二、國民法官的職權
- 職權原則上與職業法官相同(可參與評議、就事實認定及科刑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 82 條)。
- 例外專屬於職業法官的職權(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
- 1、就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第 1 項)。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可在法官合議決定前表示意見,且對於決定有疑惑時,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第 1 項後段、第 2 項)。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