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民國111年09月01日 林郁倫律師

一、建置目的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iWIN),讓民眾瀏覽網路發現上開內容時,可透過 iWIN 網站(https://i.win.org.tw)向機構提出申訴,iWIN 將會協助聯繫業者改善或即時下架處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二、受理申訴範圍

三、申訴及後續處理流程

圖片來源: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FB粉絲專頁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個案情況請洽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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