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或老師霸凌,家長最想知道的往往是:學校會不會處理?多久要處理?可以要求什麼?本文依 113 年 4 月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整理生對生與師對生的分流、24 小時通報義務、雙方同意時可先調和的新制,以及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這三個問題,113 年 4 月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把答案寫得比過去清楚許多。
準則的一項核心設計,是依行為人身分區分處理程序:
不同身分適用的處理程序與救濟方式可能不同,因此家長一開始就要先確認:對方是同學,還是老師?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時,應立即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再由學校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超過 24 小時;視情節還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向社政通報(第 17 條)。
這代表:學校不能「再觀察看看」而拖延通報。對檢舉人、被行為人、證人的身分,原則上應保密。
相較舊制,一項主要差異是新增生對生事件的調和程序:若雙方都同意,可先進行「調和」,以修復式正義為取向,由處理小組引導雙方對話、化解衝突、修復關係(第 29~34 條);調和不成立,則轉入調查。
| 程序 | 時限 |
|---|---|
| 知悉後通報 | 立即,至遲 24 小時 |
| 受理後組成處理小組 | 審查小組決議受理起 5 個工作日內 |
| 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 | 首次會議起 2 個月內(得延長 2 次,每次不逾 1 個月) |
| 訪談紀錄保存 | 至少 3 年 |
處理小組以 3 人或 5 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偏遠地區至少三分之一)。
師對生(專科以上)事件另依第 51、52 條:審查小組決議受理起 7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委員須全部外聘,其中至少一人為法律專家學者。完成報告與訪談紀錄保存時限,依第 53 條準用第 36~44 條,與生對生事件相同。
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會審查,若認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如處理小組組織不適法、應迴避未迴避、應調查證據未調查、證據取捨影響事實認定等),可命學校續查或另組小組(第 64 條)。寫陳情書時,對準這幾類瑕疵,會比空泛主張「認定不公」更有力。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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