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原是房屋所有權人,在民國85年9月間,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建造執照,而擅自在房屋屋頂,以鐵皮、鐵架及磚塊搭蓋棚架、磚牆壁體的違章建築(建築物A),於86年10月10日,經都市發展局以新違章建築查報,並於86年11月22日強制拆除完畢。阿原事隔多年後,於108年10月,再度未申請許可,在該房屋屋頂重行以金屬為建材,搭蓋1層違章建築(建築物B),經都市發展局認定為違建,阿原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物A屬違章建築。
依據建築法第86條第1款之規定,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建築物B同建築物A亦屬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得對阿原處以罰鍰,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建築物B
建築法第95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被強制拆除的房子,若違反規定重建,除行政責任外,建築法將法律責任升高至刑事責任,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許多民眾所不知,民眾應避免誤觸法網,不可不慎!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