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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拆除的房子,可以自行重建嗎?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林郁倫律師

被強制拆除的房子,可以自行重建嗎?

一、案例事實

阿原是房屋所有權人,在民國85年9月間,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建造執照,而擅自在房屋屋頂,以鐵皮、鐵架及磚塊搭蓋棚架、磚牆壁體的違章建築(建築物A),於86年10月10日,經都市發展局以新違章建築查報,並於86年11月22日強制拆除完畢。阿原事隔多年後,於108年10月,再度未申請許可,在該房屋屋頂重行以金屬為建材,搭蓋1層違章建築(建築物B),經都市發展局認定為違建,阿原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物A屬違章建築。
依據建築法第86條第1款之規定,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建築物B同建築物A亦屬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得對阿原處以罰鍰,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建築物B

建築法第95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二、結論

被強制拆除的房子,若違反規定重建,除行政責任外,建築法將法律責任升高至刑事責任,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許多民眾所不知,民眾應避免誤觸法網,不可不慎!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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