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律法學記:偵查不公開,律師可以告訴當事人與家人什麼

民國115年09月04日 林郁倫律師

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很多當事人與家屬第一個困惑是:既然「偵查不公開」,律師是不是什麼都不能說?被羈押禁見的親人,是不是就此與外界斷了聯繫?全國律師聯合會通過的「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正是把這條界線畫清楚。

先講結論。偵查不公開不等於對被告封口。這份指引指出,偵查中的資訊並非一經揭露,就當然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因此,對被告而言,涉及案件內容或被告權益的資訊,辯護人原則上應適時揭露;對必要的第三人,則僅於指引所定情形及必要範圍內得揭露,並須遵守各條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也規定,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於「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得為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一條貫穿全指引的紅線

整份指引有一道共同底線:所有的資訊揭露,都以「沒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也沒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前提。跨過這條線的揭露不被允許。不過這只是底線,沒有跨線並不當然就可以揭露,仍須依揭露對象分別判斷法令限制、被告意思、目的與必要範圍。這條底線在四種關係裡反覆出現,是理解這份指引的關鍵。

對被告本人:辯護人有適時告知的義務

被告是卷證資訊獲知權的主體,這是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確立的原則。辯護人在偵查程序中獲悉的卷證與相關資訊,只要涉及案件內容或被告權益,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就應當適時揭露或提供給被告。

這裡所說的資訊,範圍比一般想像的廣。除了依法聲請取得的卷證,也包括辯護人在檢警調詢問、訊問過程中的所有見聞與工作成果。提供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告知、提示部分內容,必要時也可以交付文件。

界線在於第三人的權益。如果資訊牽涉告訴人、被害人的個人資料,而這些內容與被告行使防禦權無關、也不是案件的重要資訊,辯護人可以先做適當遮掩再交付,並得拒絕當事人要求交付未遮掩版本的請求。依法完全不得揭露的部分,則不得揭露。

羈押禁見期間:律師可以幫忙帶話嗎

這是最多家屬關心、也最容易誤解的一點。指引的答案是:可以,但有範圍。

辯護人在不違反被告意思的前提下,可以把偵查中獲悉、但與案情無關的資訊,告知非被告的委任人,或依法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之人;實務上可能包括符合這個範圍的家屬。指引特別說明,羈押禁見的目的只是保全日後偵查與審判程序,並不是要把被告與社會完全隔離。受禁見處分的被告,常會請辯護人代為轉達家人、囑咐生活要事;此時辯護人成為被告對外聯繫的重要管道,這也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間接落實。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推定為無罪,除了程序上必要的限制之外,權利保障應與一般人相同,這是釋字第 653 號、第 654 號解釋闡明的意旨。

哪些屬於「與案情無關」的資訊?指引舉例包括被告的身心健康情形、人身自由狀況、對辯護人選任的意見、刑事程序的進度等,這些都無礙於日後偵查與審判。至於對非被告的委任人報告案件狀況,範圍應限於程序進度、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否認罪等最基礎的答辯方向,不包含卷證的具體內容,也不得有串證情事。

辯護人之間、事務所內部、對第三人

指引也處理了三種常見的協作情境。

同一被告有複數辯護人時,辯護人之間得為被告的利益相互聯繫、交換所獲的卷證與資訊。前後任辯護人交接時,已解任的前任辯護人在知悉有後任辯護人、並取得被告同意後,得將卷證交接給後任,避免被告受協助的權利出現銜接漏洞。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前後任不以已經遞出委任狀為限,只要與當事人成立委任契約而尚未遞狀者,也受指引拘束。

同案共同被告各自的辯護人之間,則有一道額外的節制:他們得討論程序事項、交換意見,但要在「不相互揭露偵查中具體卷證內容」的前提下進行。辯護人若要訪談其他共同被告,應依律師公會的訪談證人要點辦理,而且知悉對方有委任辯護人時,應通知其辯護人在場陪同,未到場就應停止訪談。

事務所內部方面,辯護人於必要範圍內,得讓所屬事務所其他協助案件的律師、實習律師與助理知悉資訊,但這些人都是辯護人的輔助人,負有與辯護人同等的保密義務。

對事務所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求教鑑定單位、專家證人,辯護人為被告防禦權的行使,得揭露必要的資訊,但同樣不得跨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的紅線,也不得揭露與防禦權無關的資訊。指引並提醒,被告的刑事前科屬於特種個人資料,揭露時要特別留意個人資料保護法。至於案件的轉介人,原則上就是這裡所說的第三人,除非另符合指引規範的情形,否則辯護人不得讓轉介人知悉偵查中所獲悉的資訊。

這份指引的定位

需要說明的是,這份文件是全國律師聯合會通過的自律指引,性質上是律師執業的行為準則,並非法律的強制規定。它的價值在於把「偵查不公開」與「被告防禦權、與外界必要聯繫」之間的界線具體化,讓辯護人在每一種關係裡都有可依循的判斷框架。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理解這條界線,也更能明白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什麼、以及為什麼有些事情律師必須有所保留。

(本文整理自全國律師聯合會「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內容為一般法律概念介紹,個案情形請洽律師。)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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