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112.8.16 修正公布的性平三法為全系列作收束(完結篇):多數條文即日施行,部分條文延後至 113.3.8 施行
這個系列走到了最後一篇。回顧整整25篇,我們從性騷擾的基本概念談起,一路走過被害人權益、行為樣態、機構責任、審議視角、救濟途徑,直到進階的法理討論。本篇不再向前推測,而是把焦點收回到已經完成、並且確定施行的112年修法,為整個系列作一次收束性的回顧。
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的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是這幾年最重要的一次制度更新;多數條文自公布日即生效,其中申訴期間、罰則等部分條文(如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至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則延後至113年3月8日施行。其修法重點,可以歸納為五個確定的方向。
第一,權勢性騷擾類型獨立。新法明確處理權勢關係的認定,並就利用權勢所為的性騷擾課予加重的責任。反映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就是「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讓權勢從一個模糊的背景因素,變成了法條明文的加重事由。
第二,申訴期間放寬。新法依被申訴人的身分(一般或權勢)與被害人的年齡(成年或未成年),分別訂出2年到7年不等的申訴期間,讓被害人有更充裕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程序。
第三,雇主與機構責任強化。分級的防治義務、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通報義務,乃至跨事業單位的責任,都被明文化,雇主不能再以「不知情」輕易卸責。
第四,外部申訴機制建立。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了被害人可以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途徑,避免被害人困在「只能向加害方所屬單位申訴」的窘境。
第五,調查專業化。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將培訓調查處理專業人才列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事項,性別平等教育法並要求調查小組須有一定比率具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從制度面提升調查的品質與一致性。
除了上述五項主軸,這次修法另有兩處值得一併記住。
其一,是強制觸摸罪的條號與內涵已經定論。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並為告訴乃論之罪。
其二,是數位性影像保護規範的同步到位。這部分並非性平三法本身所建,而是同時期(112年2月)修正的刑法增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配套建立限制瀏覽、移除下架等機制,與性平三法一起把保護的觸角從物理空間延伸到網路場域,呼應了實務上對「網路也是場所」的認定。
新法施行已逾兩年,從各審議委員會的運作與主管機關的業務聯繫會議來看,已經可以觀察到幾個趨勢。
申訴案件的數量穩步上升,這多少反映了被害人對程序信任度的提高。與此同時,調查報告的品質仍然參差不齊,認定理由不夠充分、程序上有瑕疵,依舊是案件被退回重做的常見原因。雇主防治義務的具體落實(例如教育訓練的留存、申訴管道的公開揭示)也還有努力的空間。比較令人欣慰的,是行政法院對「合理被害人標準」的深化與調整(少數派保護、場域調整、網路擴張)正逐漸形成共識,給了實務一個愈來愈清晰的座標。
趁這個收尾,把整個系列的安排再走一遍:入門篇(01-03)談基本概念、性平三法的分工與適用法律的判斷;被害人篇(04-07)談第一時間的應對、時效軸線、申訴窗口與陳述的法律份量;行為樣態篇(08-12)談敵意式與交換式兩種樣態,以及權勢性騷擾、數位時代、第25條強制觸摸罪與行政、刑事責任的並行。
接著,機構責任篇(13-15)談雇主防治義務、調查委員會的組成與調查報告的撰寫;審議視角篇(16-19)談申訴案件的四道關卡、好的調查報告、重行調查的門檻與決定書的論理結構;救濟篇(20-21)談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最後的進階篇(22-25),則依序談被害人陳述可信度的判斷、合理被害人標準的演進、被告辯護的策略,以及本篇的修法回顧。
性騷擾防治涉及預防、調查、認定、救濟與文化五個面向,是一項長期工程,從來不是單一法條所能涵蓋。這個系列力求以法律論述為主軸,輔以實務觀察,盡可能呈現現行制度的全貌。
無論是被害人、雇主、機構、調查單位、審議委員,還是法律工作者,每一個人都是這個防治體系裡的一環。每一份完整的調查、每一個合於程序的決定、每一篇用心撰寫的書狀,都是法治社會踏踏實實的具體實踐。
二十五篇至此告一段落。感謝讀者閱讀至此。把這些看似冷硬的條文與程序一篇篇讀完,本身就是對「制度為何而存在」的一份在意。願這個系列在你日後遇到相關問題時,能成為一份可資參考的依據。制度會繼續成長,實務會繼續累積,而我們對每一個人的尊嚴的看重,希望始終如一。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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