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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場所,隨機對路人比中指犯法嗎?

民國112年03月17日 林郁倫律師

路邊的小明

在公開場所,隨機對路人比中指犯法嗎?

來看AI寫的故事:

有一個小男孩叫做小明,他經常在路上對路人比中指。雖然他不知道這樣做是錯的,但他從來沒有意識到他的行為會讓人感到傷害和不舒服。

一天,小明的媽媽看到了他對一位老婦人比中指,嚴厲地批評了他的行為。小明感到很難過,他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做這樣的事情。他的媽媽告訴他,對別人比中指是不禮貌和不尊重的行為,並且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小明開始反思自己的行為,並意識到他需要改變。他開始學習尊重他人,並尋找其他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情感。他開始向別人道歉,並試著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最終,小明意識到他的行為對別人有影響,並決定從現在開始做出改變。他學會了尊重他人,並成為了一個更加成熟和有責任感的人。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行為人在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舉中指之手勢之意義,源自西方之文化脈絡中,以肢體動作象徵侮辱性之言語,用以侮辱他人;又依據我國之一般社會通念,舉中指之手勢係指辱罵「三字經」等言語之肢體化,含有侮辱他人、貶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地位之意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小明隨機對路人比中指的行為,依前開條文及判決意旨,可能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但小明在這個故事當中,有可能會觸犯刑事法律嗎?

繼續看條文:

第18條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

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小明是未滿12歲的兒童,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也不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做處理,僅能透過教育來修正這樣的偏差行為。

我們事實上也很難期待小明會自我反思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搞不好小明自己還覺得這樣很好玩,因為路人都對這樣的手勢非常有反應。

那現實上小明要怎麼樣才可能真的記取教訓?

也許真的得等到踢到鐵板的那一天才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

至於我為什麼要寫這篇文章?

因為我剛出家門口就遇到一個以此為樂的小明

拳頭有夠硬

#公然侮辱

#妨害名譽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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