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做為112年正式施行的新型法庭制度,其進行之程序及方式均有別於傳統的訴訟程序,在法規的規定上都有很多不同於傳統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地方。
一、審判者
- 國民法官新制:6位國民法官及3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 通常訴訟程序:除獨任案件外,由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
二、起訴方式
- 國民法官新制:卷證不併送,起訴時僅將起訴書送至法院,且起訴書中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 通常訴訟程序:卷證併送,起訴時會將全部卷證及起訴書送至法院。
三、被告如何獲知卷證內容
四、有罪及死刑判決門檻
- 國民法官新制: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之同意始得判決有罪或為死刑判決。
五、證據調查
- 國民法官新制: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自主出證。
六、審理模式
- 國民法官新制:連日開庭、集中審理、即時評議、立即宣判。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