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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系列九:國民法官準備程序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林郁倫律師

行國民法官法程序之案件,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後,應即向被告、辯護人開示證據(國民法官法第53條);法院則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整理犯罪事實、爭點及調查證據項目之範圍、次序與方法,以利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同法第47條以下)。

一、準備程序進行

二、準備程序的處理事項

三、準備程序之終結

法院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之後的審理期日即會依照排定之審理計畫進行,法院可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但必要時得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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