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之規定,即使符合法律要件應行國民法官程序,法院在有下列情形時,仍可裁定不進行國民法官程序,而回歸原有之審判程序。
被告或辯護人在進行模擬法庭活動時,經常會以案件為社會矚目案件,犯罪情節已經媒體廣泛報導,可預見之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會受媒體報導內容影響,難以期待可公正行使職權為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
於111年進行案件演練模擬時,因模擬案件之需求,不可能為此裁定,所以法院就此聲請均裁定駁回。惟實際上考量到臺灣媒體現對於重大矚目案件之密集報導程度,被告之行為往往已經經過媒體報導或是有其他未經詳細查證之流言,則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後,職業法官是否會以此為由將案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值得進一步再為觀察。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