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職業法官準備程序之整理,及選任程序組成國民法庭後,所進行之審理程序,與一般刑事訴訟之通常訴訟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就相關的訴訟程序進行,也需要有基本的認識,這樣於擔任國民法官時,才不會顯得慌亂。
國民法官法所規定之審判期日程序及內容簡介
- 由審判長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以下事項為審前說明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 3、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緘默權、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自由心證、事證有疑力於被告等原則。
- 3、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說明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2、先由檢察官為開審陳述後,再由被告及辯護人為之。
依照準備程序後排定的審理計畫,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雙方就聲請調查的證據為調查,以供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事實
- 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陳述意見
- 2、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為討論
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