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勞動職場
勞動職場

主管必懂的職場霸凌界線:114 年修法後的實務指南

民國115年06月 林郁倫律師

一句話、一次當眾的責備、一次刻意的孤立——在民國 114 年 6 月修法後,這些行為都可能讓主管或機關付出代價。本文從真實判決切入,整理法律定義、修法重點,並提供具體的主管行為自保建議。

一、一個讓主管被申誡的真實案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0 號判決中,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一位辦事員,因為對一名僅在職 20 天的約僱同事說出諸如:

並在訂購餐飲時故意不問當事人、刻意要求鄰座同事代為轉告等行為,被機關認定職場霸凌成立,核予申誡一次。

該員不服,主張對方在職僅 20 天、不具「持續性」,並認為部分言詞只是「好意提醒」或「打趣」。法院並未採納其主張,理由有三:

  1. 公務機關一體性下,前手對後手有懇切指導義務,語氣上無須訕笑或嘲諷
  2. 不因在職期間短即不成立霸凌,「情節重大」者一次亦可
  3. 法院傳喚同辦公室證人,現場氣氛緊繃可資佐證

這個案例最大的提醒是:法律看的不是你的動機,而是行為與後果。

二、法律上的「職場霸凌」是什麼?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職場霸凌須具備以下要件:

要件 內容
行為人關係 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人
行為手段 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正當合理範圍
行為性質 持續性負面言行(情節重大者,一次亦可成立)
結果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致身心遭受不法侵害

實務上常見的霸凌態樣包括:

  1. 權力濫用:分配過多/過少/不合理工作;要求下班立即回覆訊息
  2. 言語或心理侵害:動輒暴怒咆哮、語氣鄙夷、惡意訕笑
  3. 社交隔離:刻意不對話、不邀請、邊緣化座位安排
  4. 實體不法侵害:肢體接觸(並涉及刑事責任)

三、合法管理 vs 職場霸凌:三條分界線

對主管來說,最關鍵的就是這條線。以下三個指標可以幫助判斷:

1. 對事,還是對人? 合法管理針對「工作成果」;霸凌針對「特定個人」。

2. 手段正當嗎? 合法管理使用客觀標準與書面紀錄;霸凌則使用羞辱性文字、當眾斥責、惡意剝奪資源。

3. 是否差別對待? 合法管理對所有部屬一致;霸凌則對特定人嚴苛、對其他人寬容。

法院的綜合判準包括:行為手段、侵害程度、次數頻率、是否受責難(故意)。

四、民國 114 年 6 月修法重點

民國 114 年 6 月最新修正之《公務人員保障法》與配套《安衛防護辦法》,將職場霸凌從「機關內部管理問題」正式提升為「法律責任」。核心變革有四:

法律位階提升

霸凌定義與機關責任正式入法(保障法第 19 條)。

申訴期間放寬

罰則強化(節錄)

違規情事 罰鍰
接獲申訴未採有效措施且限期未改善 3 萬至 150 萬元
對申訴人予以不利對待 3 萬至 75 萬元(按次處罰
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為霸凌行為人 5 萬至 100 萬元(加重)

外部監督機制

機關不能再「自己人查自己人」。

五、給主管的五個自保建議

  1. 績效要求書面化:用 email 或工作紀錄系統留下指示與回饋,避免事後陷入「我有講過/你沒講過」的爭執
  2. 工作批評與人身評價分離:「這份報告請重做」可以講;「你怎麼這麼笨」不能講
  3. 公開場合不羞辱:批評私下講、稱讚才公開
  4. 避免性別、學歷、家庭背景的差別評語:113 訴 260 案中「碩士還不懂嗎」就是踩到這條線
  5. 發現課室氛圍緊繃時主動處理:別等到申訴才動

六、被申訴後該怎麼辦?

若公務人員或主管被指涉霸凌,建議掌握以下程序權利:

  1. 配合調查:被申訴人有配合調查小組之義務,但同時擁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
  2. 錄音錄影規範:訪談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錄影;受訪者本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3. 迴避機制:若調查小組成員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可申請迴避
  4. 後續救濟:對霸凌成立之處分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如 113 訴 260 案)

七、從更高位階看:謝曉星案的啟示

如果說 113 訴 260 案告訴我們「短期關係也算」,懲戒法院 112 年度澄字第 7 號的謝曉星案就告訴我們「位階越高,標準越嚴」。

前行政院原能會主任委員,因任內多次的職場霸凌、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被懲戒法院於民國 114 年 9 月判處罰款新臺幣 60 萬元。判決理由中有幾個重要論述值得每位主管記住:

從區公所基層辦事員到部會首長,只要踩線就有責任

八、結論

對主管而言,職場霸凌的風險,已從「人事評價問題」轉為「法律責任問題」。修法後,個人和機關都可能被裁罰。

但反過來想:守住「對事不對人、手段正當、不差別對待」這三條線,主管不只能避免法律風險,也能建立更穩健的團隊。

職場霸凌防治,最終受益的是整個組織。


晴晞法律事務所|林郁倫律師

本文整理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個案情況請洽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