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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民國112年03月13日 林郁倫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本次立院三讀刑法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為保障個人性隱私權及人格權,在上述條文修正通過並施行後,只要有未經過他人同意私自拍攝性影像、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拍攝他人性影像;或是將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私自散布、製作不實性影像等情形,將可以刑法處罰,且視行為態樣之不同,刑度可分別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至10年6月以下之刑度。

故就網路上所取得之未經他人同意所拍攝之性影像,私自予以散布,將可能觸犯本章之罪,不可不慎!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業經民國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2月10日生效。條文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19-1至第319-6條,所以現在已經是生效的法律。

奉勸一般民眾千萬不要隨意亂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之性影像,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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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郁倫律師・晴晞法律事務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因情形各異,建議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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